楊女士和丈夫在婚后一起買的房子,登記在丈夫趙某一個人名下。后來兩人因感情不和,辦理了離婚,但因為這套房子貸款還沒還完就沒處理房屋分割問題。
就在楊女士準備處理房屋問題時,卻發現,房屋已經被趙某偷偷賣給了他人,并辦理了過戶登記。楊女士找前夫進行協商,趙某卻表示,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與楊女士無關。楊女士的權益該如何維護?
錦盾離婚律師表示,離婚后,趙某將離婚時沒分割的房屋進行出賣,如果買受人支付了合理對價,是善意購買,并且已經過戶的話,該房屋不能追回,但楊女士可以要求前夫趙某給予賠償損失。
如果楊女士的前夫趙某是與買家惡意串通的,即使房子已經過戶給買家了,楊女士也可以起訴要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將房屋回復到前夫趙某名下,然后依法分割。
錦盾
離婚律師提醒,如果一方存在轉移財產的行為,必定會留下蛛絲馬跡,如自己找不到證據,可委托專業律師調查,如果能證據一方與買家惡意串通,不僅可以起訴確認買賣合同無效,還可以在分割房屋時,主張一方因構成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在分割財產時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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