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女士與趙先生從自由戀愛走到結婚,本以為兩人感情基礎深厚,會一直幸福的生活下去,不曾想平淡、瑣碎的生活會將多年的感情慢慢的消磨掉。2020年6月,程女士因發現趙先生出軌,提出了離婚,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由趙先生一人負擔。
讓程女士沒想到的是,2021年2月,自己和趙先生被債權人王某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2019年趙先生因經營所需向其借款5萬元。離婚債務約定由一方承擔有效嗎?
【錦盾離婚債務糾紛律師解析】首先,離婚協議中約定,債務由一方承擔肯定是有效的,但該約定只對協議雙方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本案中,雖然程女士與趙先生約定了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由趙先生一人負擔,但在趙先生無力償還,或未按約定如期償還的情況下,債權人王某某是有權向男女雙方提起訴訟,要求其共同償還的。
當然程女生在向債權人王某某還款后,可以根據離婚協議的約定向其前夫追償,如果趙先生拒不還錢,程女士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讓其還錢。另外,如果程女士可以舉證,該債務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趙先生個人債務,剛該債務則無需程女士代為償還。一般涉及到較大額債務時,債務人主張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承擔舉證之責,這樣才能更好的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配偶的利益。
錦盾
離婚債務糾紛律師表示:婚姻對雙方來說,并不只是一紙協議,更重要的是對婚姻關系中的各種權利義務,這些權利義務即受法律保護,同時也要受法律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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