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份,王某與妻子夏某某買了一套房子,房價共計50萬,兩人交了20萬首付,剩下的30萬為貸款,貸款期限為10年,利率為5%,算下來利息總額為15萬元,貸款償還方式為等額本息。
2021年4月,王某向夏某某提出離婚,夏某某同意離婚,但雙方對于婚后買的這套房子,怎么分割產生了爭議,雙方都認可房子現在價值52萬元。截止到2021年4月,兩人已還貸款6萬元,還有貸款本金24萬元+12萬元利息余額未還。王某想要這套房子,愿意給夏某某折成房產分割款,夏某某也同意把房子給王某,只是兩個人因房產分割款的金額有爭議。
【錦盾離婚房產律師解析】關于婚后貸款買房,離婚按什么折價給對方,存在三種不同的意見:
1、兩人平分總房產價值,也就是說本案中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應支付夏某某26萬元的房產分割款,剩余房貸本息兩人共擔;
2、兩人平分除去房貸本息的剩余房產價值【52元萬-36萬元】,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應支付給夏某某8萬元房產分割款,剩余房貸本息由王某承擔;
3、兩人平分除去現有貸款本金的剩余房產價值【25萬元-24萬元】,房屋歸王某所有,王某應支付給夏某某14萬元房產分割款,剩余房貸本息由王某承擔;
錦盾離婚房產律師贊同第三種意見,以本案為例,王某和夏某某分割房產是按2021年房產價值為基礎的,如果按第一種或第二種的分割方法,夏某某實際上是承擔了以后的房貸,但并不參與房產分割后的增值,顯然是不公平的。
而且王某在獲得房產后,選擇是按原貸款約定償還,還是選擇提前償還部分或全部貸款,主要取決于王某的經濟狀況,以及自身利益的考量,與夏某某無關,所以不應由夏某某繼續償還剩余貸款利息,由此可見前兩種意見不當。
以上錦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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