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和丈夫是在2016年登記結的婚,兒子是2018年出生的,2020年的時候買房,因各種原因考慮,兩人決定將房子所有權寫在兒子名下。現在,張女士和丈夫在溝通離婚事宜,但是這套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該怎么處理?
錦盾婚姻律師表示,如果雙方都認可這是給孩子的財產,離婚可以直接忽略該房的分割。如果想主張該房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就需要提供證據,證明你們當時買房并不是想把房子給孩子,而是因為別的原因才登記在孩子名下。
法院會根據你們提供的證據情況,認定該房的產權人是孩子還是你們夫妻倆。錦盾婚姻律師提醒,在離婚案件中,由于雙方所處的優劣勢不同,案件結果對雙方有顛覆性的差別,所以夫妻共同作出同一意思表示的可能性比較小,分割房屋時雙方可能會各執一詞,這會讓舉證變得更有難度。
如果雙方各執一詞,證據又不足以證明房子登記在孩子名下不是贈與,法院可能會以最初的意思表示為準,推定該房是對孩子的贈與,離婚不得分割該房屋。如遇此類糾紛建議及時找專業的婚姻律師介入協助處理。
最后,錦盾婚姻律師建議,在處理離婚問題時,請保持冷靜,盡可能的友好溝通,聽聽專業律師的意見,律師可以幫你指出風險和權益,找出最佳的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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