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劉某某和寧某因三觀不合,協商離婚,并且向民證局申請了離婚登記,開始進入離婚冷靜期,但沒過幾天,劉某某與王某簽訂了借款合同,內容為:劉某某因家庭生活消費,向王某借款5萬元。
在兩人去申領離婚證時,劉某某提出讓寧某共同承擔這筆債務。寧某懵了,自己對劉某某借的這筆債務不知情,而且該借款也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這筆在離婚冷靜期新增的債務該怎么認定?寧某需要承擔嗎?
【錦盾離婚律師以案說法】本案中,寧某不需要承擔這筆欠款。雖然劉某某和寧某去辦理了離婚申請,兩人處于離婚冷靜期,就差領到離婚證,但這并不代表兩人就不是夫妻關系了。有人會說,既然是婚內借的,肯定是兩人共同承擔吧。錦盾離婚律師要告訴你的是,一方在婚內對外的借款,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還是需要分情況來認定。
本案中這種情況,就不屬于共同債務,因為借款時,寧某對劉某某借款一事并不知情,也沒有在借款合同上簽字,事后更沒有作出追認意思表示。雖然借條上寫的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實際上并實際用于劉某某和寧某的共同生活,因此寧某某無需承擔,該債務應由劉某某自己承擔。
錦盾
離婚律師建議,在離婚冷靜期內,應盡量注意家庭的財產及收支情況,還需要格外注意對方有沒有虛構債務、轉移財產等損害己方利益的行為。
同時,對于債權人而言,則要注意對方的借款行為是基于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要求夫妻雙方均在借款合同上簽字,避免債權無法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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