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士和閆先生通過同學介紹認識,在經過一段時間相處后確認了戀愛關系,兩個人都是奔著結婚去的,為了積攢結婚的錢,劉女士每月工資都給了閆先生,自己只留2000塊錢的零花錢。
誰知兩人的感情并未開花結果,分手后劉女士多次嘗試與閆先生溝通,想要回自己存放在他那的工資,但閆先生一直以各種借口拖延,兩人為此發生過多次爭吵,閆先生認為這些錢是劉女士戀愛期間贈與給他本人的;劉女士卻認為這些錢說好了是要存著用于結婚的,現在婚不結了應該還給自己。劉女士每月轉給男方的工資該如何認定能否要回來?
錦盾情感婚姻糾紛律師認為,對于兩人的糾紛,取證款項性質是關鍵,戀愛期間劉女士多次向閆先生轉賬,是出于存款結婚的考慮,將自己的收入交由閆先生保管,當結婚目的無法實現時,劉女士有權要求返還財產。
如果閆先生拒絕返還,劉女士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拿回自己的財產,錦盾情感婚姻糾紛律師建議,劉女士可以收集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通話錄音等證據,要求對方返還財產。
本案中,劉女士將工資收入交給閆先生保管,該財產不屬于同居共同財產,仍屬于劉女士個人財產,在分手后,可以要求閆先生返還這筆錢。
錦盾婚約律師提醒,戀愛期間合理范圍內小額的轉賬或或特殊意義的金額轉賬以及贈送禮物一般認定為普通贈與,分手不能要求返還;但較大金額的金錢往來,根據不同目的及證據,可以婚約財產糾紛、借款糾紛、不當得利等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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