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時除了我們常見的房子、存款、車子等傳統財產之外,要求分割公司股權的也越來越常見,由此帶來的糾紛往往也較為負責,畢竟公司股權的分割不僅涉及到夫妻雙方的利益,對于公司可能也會產生一些影響,如果處理不當很可能會導致一連串的不良反應。那么,離婚了配偶公司股權要如何分呢?
【案情簡介】徐某和沈某是夫妻關系,兩人結婚后,徐某與朋友張某共同設立了一家互聯網公司,注冊資金為100萬元,其中徐某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60萬元,占股60%,張某出資40萬元,占股40%。
后,徐某和沈某夫妻感情惡化,兩人協議離婚,約定,“沈某分得30%股權”。因公司其他股東張某不同意徐某和沈某兩個人的約定,因此徐某和沈某也沒能辦理股東變更登記。徐某和沈某二人找來咨詢我們,夫妻離婚分割財產還要經他人同意嗎?
【錦盾離婚股權律師分析】一般情況下,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是不需要經他人同意的,但是涉及公司股權的,夫妻倆對股權的分割,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是需要征得公司其他股東的同意。本案中徐某和沈某離婚協議中約定了“沈某分得30%的股權”,實際上徐某處分自己的股權后果是沈某將成為公司股東,其本質與股權轉讓性質是相同的。在其他股東張某未認可的情況下,兩人對股權分割的約定,實際了侵害了其他股東張某的優先購買權。
離婚涉及到股權分割的,不是公司股東的一方想要分得公司股份,不是雙方決定就行,還需要遵循公司法中對于公司股權轉讓的規定。本案中,張某不同意沈某成為公司股東的,應以同等條件購買該出資額。除此之外,沈茜也可以選擇直接受徐某所持有股權對應的補償折價款,以雙方認可的公允股權價值要求折價補償,徐某繼續持有股權,沈某實現股權變現。
錦盾
離婚股權律師提醒,離婚股權分割涉及的問題比較復雜,在處理時可以聘請專業人士介入,更好的維護己方權益。錦盾婚姻家事律師團隊,在處理公司股權、房產糾紛等復雜財產的離婚糾紛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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