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某和吳某自由戀愛,三年后走進婚姻的殿堂,婚后育有一兒一女,本來平靜的婚姻卻因各種瑣事被爭吵填滿,積累了幾年的感情也消耗殆盡,吳某開始晚歸、出軌。趙某無法忍受這樣的婚姻生活,要求離婚,沒想到吳某卻死活不同意。
如果在婚姻中本來平衡的天平一旦傾斜,再好的感情基礎也將歸于零。當感情已不在,怎樣讓另一方快速同意離婚?
如果兩個人都同意離婚,對子女、財產達成共識,只需要帶著相關財產到婚姻登記機關提交離婚申請,等30天冷靜期到了,兩個人一起去領離婚證就可以了。最怕的就是一方堅決要離,一方堅持不離,讓離婚成了一場拉鋸戰。
在這種情況下,錦盾律師建議:如果雙方還存在溝通的基礎,可以請德高望重的長輩或者婚姻家事律師等專業人士介入協助溝通,或者到基層調解組織要求調解,以達到一致意見。
如果雙方不存在溝通的基礎,古語說得好:“捆綁不成夫妻”,如果一方堅決要求離婚,那么最終婚姻是要以終結收場的。在此種情況下,訴訟離婚是解決夫妻雙方問題的最終途徑。
在我國,離婚案件實行訴前調解制度,也就是說,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會組織男女雙方進行一次正式的調解,在法官、律師以及雙方當事人都到場的情況下將具體情況進行分析、指導并根據當事雙方的意見做出調解方案,如果此時能夠順利達成離婚,是不需要進入到訴訟程序,相對也是比較高效、快速的。
如果雙方矛盾不可調和,無法達成調解共識,接下來就只能進入正式的庭審程序,此時就是我們常說的對簿公堂,原告、被告對面坐,法官居中,雙方各自稱述案件事實與理由。在庭審結束后,法官會再次詢問,是否愿意調解,如果愿意,法官會不辭辛苦再次居中調和,如果不愿意,那么就等待法院的判決結果。
法院沒有判離的情況下,想要離婚,需要等到6個月后再進行起訴,這不僅是對一方的折磨,其實是對離婚雙方的傷害,如果感情確實已不在了,不如好聚好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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